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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执异51号
案件名称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异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东南角。

经营者:(陈伟),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南关村永贤街4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异议称:1、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主题不合法。

本案的申请人实际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无委托关系,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律依据。

2、本案在诉讼之前申请公证保全卢苗是以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代理人的身份申请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也与卢苗无委托关系,且卢苗现在身份不明,无权代理非诉讼业务。

涉嫌以打假之名,行诈骗之实。

3、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在卢苗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指派卢苗从事公证业务是违法的,违犯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制度。

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立案、审判中应当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法院在立案、审判环节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法律文书难以执行。

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并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未在生效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当5月28日向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送达了(2020)豫05执138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不服于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签订《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当日本院向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送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生效的(2018)豫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确定本案的原告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未能在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限内主动全部履行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做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并无不当,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提出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主题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认为申请人实际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没有证据支持,亦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关于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提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之前申请公证保全的卢苗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无委托关系,本案涉嫌以打假之名,行诈骗之实、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在卢苗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指派卢苗从事公证业务是违法以及本案诉讼立案、审判中应当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法院在立案、审判环节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异议请求,均为对申请执行人主体提出异议,均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

故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基于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的请求撤销(2020)豫05执138号执行通知书,并终结本案的执行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陈伟)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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