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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刚与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丁刚与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刚;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1号 原告:丁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2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住所地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

法定代表人:李吉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刚与被告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丁刚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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