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1号 原告:丁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2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住所地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
法定代表人:李吉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刚与被告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丁刚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