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原弓长岭区福乐家大润发超市经营者,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弓长岭区福乐家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被告弓长岭区福乐家大润发超市经辽阳市弓长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被告为弓长岭区福乐家大润发超市经营者李娜,本院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两万三千元”,并于同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