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4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易家福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锦西菜场。
经营者:简三根。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