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
经营者:陈利存。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