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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民初1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

经营者:陈利存。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利存服装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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