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1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谷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利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河南省军谷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