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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87号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5号楼701室。

责任人:安纪平,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315号8栋。

法定代表人:滑英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会敬,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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