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87号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5号楼701室。
责任人:安纪平,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315号8栋。
法定代表人:滑英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会敬,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驱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