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执行人:都昌县蔡岭叙谊百货店,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蔡岭镇蔡岭街王叙谊门店,注册号360428600174969。
经营者:王叙谊。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昌县蔡岭叙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赣04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都昌县蔡岭叙谊百货店财产所在地在都昌县辖区,本案由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昌县蔡岭叙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赣04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由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都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