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8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金莲花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3705弄弘洲食品市场133号104室。
经营者:赵志保。
被告:滨海县射阳河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大港村。
投资人:王平。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金莲花粮油经营部、滨海县射阳河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