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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537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53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瑞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地库二层0032、0033(相连相通)铺。

经营者:周元姮。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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