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53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瑞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地库二层0032、0033(相连相通)铺。
经营者:周元姮。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