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82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珊珊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经营者:卢至华被告:卢至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珊珊五金电器商行、卢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二○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