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395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永飞,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19)津010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永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已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审判员 王晙哲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雷志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