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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790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民终1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崇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胜,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崇明路9号香江丽景C03幢139、242室。

法定代表人:许楚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胜,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科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投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润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南京万科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2.“睿服务”系综合解决方案,一审法院认定为商标错误;

3.“万科物业”并非商标,万科物业图及文字的组合才是商标;

4.南京万科公司已经从《物业服务项目技术升级和专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协议》)的履行中获得了相应报酬,金润地产公司并未使用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授权的商标,一审法院对于到底是侵害商标权还是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未查明,事实认定不清;

5.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南京万科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万科物业睿服务”7个字是组合使用,我方诉请是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的商标文字不包括图形,一审判决正确。

金润投资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南京万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南京万科公司与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签署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并判令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和图形;

2.判令金润地产公司支付南京万科公司品牌使用费681362.82元(暂定,具体以双方核对确认结果为准),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暂定为68136.28元),合计749499元;

3.诉讼费用由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8月28日、2011年10月7日、2012年4月21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分别注册第8572021号、第8569823号、第8569838号、第8572034号“”商标(“物业”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2类工程、室内装修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建设项目的开发、质量检测等;

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计算机文档管理等;

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代管产业等;

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咖啡馆、餐厅等。

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分别注册第17624917号、第17925487号、第17925483号、第17925500号、第17624920、第1762491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经纪、不动产管理、担保等;

第37类商品房建造、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

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编程、建设项目的开发等;

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消防、交友服务等;

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公告牌、内部通讯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2017年1月7日,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04680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内部通讯装置、眼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时间记录装置。

2017年2月7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5月14日,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分别注册第18046351号、第18046741号、第1804845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

第42类测量、材料测试;

第45类社交陪伴、家务服务、失物招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开保险锁。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针对包括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方)与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无偿独占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期限为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永久有效,被许可方有权将商标转授权予第三方在许可区域使用。

2018年3月20日,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此后,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南京万科公司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和图形,并同意南京万科公司授权其他法人机构、个人及其他组织使用上述商标和图形,签署相关商标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收取商标品牌使用费,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并主张相关违约及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等,授权期限与南京万科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致。

2016年8月31日,金润地产公司(甲方)、金润投资公司(乙方)和南京万科公司(丙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品牌授权1.丙方享有“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和图形的使用权和许可权,丙方许可甲方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

2.品牌授权合作项目为香江公馆(镇江)。

第二条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第三条服务内容1.甲方以丙方的品牌号召力和影响力为甲方的商品房销售助力,甲方可在开展相关房地产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中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但不能使用“万科”“万科物业”商标。

2.乙方同意丙方“睿服务”在合作项目上落地实施,提升现场服务品质,协助创造“睿服务”品牌的客户口碑,助力甲方商品房销售,共同维护三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四条费用(1)甲方向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1.支付标准:甲方按照合作项目全年商品房销售总金额×0.15%向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商品房销售总金额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作为核定依据,取合同签约口径的销售金额为准,由甲方提供明细清单,丙方有权通过房管局、第三方平台、交付时核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等渠道对商品房销售总金额进行核对。

2.支付时间:甲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按照上一季度预售的商品房销售金额×0.15%向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于次年2月15号之前,以甲方全年实际商品房销售总金额×0.15%作为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年度实际品牌使用费,以此值减去前三季度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的全部品牌使用费,作为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第四季度品牌使用费。

(2)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品牌使用费后,向乙方银行账号支付全部品牌使用费10%,乙方收取的该部分使用费应全部用于“万科物业睿服务”解决方案在合作项目上的落地实施,不得作为乙方物业公司直接利润。

第五条权利义务2.甲方不得任意改变丙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丙方的注册商标。

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甲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第六条违约责任2.甲方迟延支付品牌使用费的,应按日向丙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品牌使用费本息付清之日止。

甲方逾期支付品牌使用费超出30日的,构成根本违约,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乙方同意,丙方有权停止向合作项目提供睿服务专业服务,停止履行乙方和丙方签署的“万科物业睿服务”合作协议。

关于争议解决,合同约定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31日,金润投资公司(甲方)与南京万科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为项目(镇江香江公馆住宅小区)引入“睿服务”解决方案,即万科物业独创的物业管理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主要由“管理优化”“运营优化”与“系统优化”三部分内容构成,其中“管理优化”指乙方根据项目管理现状与现有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标准,制定项目现场物业管理优化方案等;

“运营优化”指甲方项目由乙方的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经理人)进行统筹管理,定期指定专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指导等;

“系统优化”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优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基础信息”“客户关系管理”“收费管理”“客户端移动应用”“服务端移动应用”等系统优化服务。

协议有效期3年,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协议第九条费用结算方式第8款约定,对于甲方服务的正在销售或将要销售项目,引入“睿服务”解决方案的,甲方需协助乙方向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该项费用的收取标准为实际销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0.15%,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支付或不支付品牌使用费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合作项目提供睿服务专业服务,停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具体品牌授权事宜,由甲方和乙方的母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商另行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合作期间,乙方授权甲方在合作项目的宣传上,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或“睿服务”的品牌或标识,甲方管理的其他非合作项目及项目开发商不得使用。

协议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27日,“强强联手共筑未来金润荣耀7年·万科睿服务新闻发布会”在江苏省句容市召开,发布会现场标有“香江公馆”、“”标识,该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海报上印有“”标识及“万科睿服务正式进驻香江公馆”“开发商: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文字。

2016年9月,句容第一房产网(网址××)发布题为“携手万科香江公馆园林升级10月价格再上浮”的文章,其中包含“金润地产携手万科睿服务,强强联手”等文字及多幅香江公馆小区图片,图片显示该小区营销中心悬挂有“万科物业睿服务进驻香江公馆”的横幅,保安亭岗上标有“万科物业”“睿服务”字样。

2018年4月30日,南京万科公司向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发出《解约函》,主要内容为:因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南京万科公司正式函告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起解除睿服务框架协议、睿服务协议和品牌使用协议,同时启动香江公馆退出程序。

南京万科公司派驻的所有人员自2018年5月20日起从香江公馆项目撤离,项目移交给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自行管理,南京万科公司不再为此区域提供专业性指导和专业管理工作等睿服务,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应于收到解约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费用(其中品牌使用费为681362.82元)一次性支付至南京万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因金润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品牌使用费,南京万科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列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万科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并明确如下:1.依法确认南京万科公司与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签署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并判令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文字;

2.依法判令金润地产公司支付南京万科公司品牌使用费681362.82元(暂定,具体以双方核对确认结果为准),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此,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补充意见如下:1.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的“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并不存在、“睿服务”商标未经注册,故该协议应属无效,南京万科公司主张品牌使用费和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2.对宣传海报及香江公馆小区内标有“万科睿服务”“万科物业睿服务”“万科物业”“睿服务”等文字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南京万科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接管香江公馆楼盘的物业项目,故上述文字均是南京万科公司自行使用,且仅仅使用了文字,并未使用南京万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

3.放弃在本案中要求将金润投资公司应得的10%品牌使用费直接从南京万科公司应得的品牌使用费中予以扣减的请求。

2019年4月30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向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涉案香江公馆楼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0日的销售数据,其中签约总面积为58514.95平方米,总金额为366023254元。

各方均同意以上述销售数据作为涉案品牌使用费的计算依据。

另查明,南京万科公司成立于2007年,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金润地产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普通房地产开发、经营。

金润投资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商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效力 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认为,根据《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南京万科公司应当将“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和图形许可金润地产公司使用,但南京万科公司并未提供“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和图形,“睿服务”商标也未经注册,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相关约定,金润地产公司可在房地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中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以南京万科公司的品牌号召力和影响力为商品房销售助力,但不能使用“万科”“万科物业”商标,同时各方同意南京万科公司“睿服务”解决方案在涉案合作项目上落地实施,以提升现场服务品质,如果金润地产公司逾期支付品牌使用费构成根本违约,南京万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停止向合作项目提供睿服务专业服务。

结合《物业服务协议》对引入“睿服务”解决方案作出详细约定的同时,对品牌授权和使用费问题作了初步约定,并约定具体品牌授权事宜由各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等内容,可以认定《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主要是围绕在涉案香江公馆项目中引入“睿服务”解决方案时所涉与“睿服务”相关的品牌授权及使用费问题作出的约定。

其次,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新闻发布会及宣传海报、香江公馆营销中心使用“万科睿服务”或“万科物业睿服务”“万科物业”、“睿服务”等字样,宣称万科(或万科物业)睿服务进驻香江公馆,进一步表明“睿服务”是双方品牌授权的重点,且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实际上将“万科物业”(或“万科”)与“睿服务”组合或分离使用,以此达到借助南京万科公司品牌号召力和影响力的目的。

最后,《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仅约定南京万科公司将其享有的“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许可金润地产公司使用,并未限定具体的商标注册号及核定使用范围。

现南京万科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享有“万科物业”“睿服务”等多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且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第9类、第42类、第35类、第36类等,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睿服务”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如制定项目物业管理优化方案、提供物业基础信息、客户关系管理、收费管理、客户端及服务端移动应用等存在关联,因此,南京万科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金润地产公司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和《物业服务协议》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二者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关联,如《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金润投资公司有义务协助南京万科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支付或不支付品牌使用费作为解除该合同的条件,但二者在成立、消灭及处分等方面并无从属关系,且针对《物业服务协议》所涉纠纷,南京万科公司已向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故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认为《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系《物业服务协议》的从合同,如果割裂审理将会造成事实认定不全面甚至错误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对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如果金润地产公司逾期支付品牌使用费超出30日即构成根本违约,南京万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金润地产公司未支付任何品牌使用费,按照上述约定,南京万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一审庭审中,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同意解除协议,故涉案协议应当予以解除。

关于协议解除时间,南京万科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发出《解约函》,通知其将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包括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协议,并退出涉案香江公馆项目,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认可南京万科公司2018年5月20日退场已事实上造成协议的解除,故协议解除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5月20日。

三、南京万科公司主张品牌使用费及逾期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解除后,金润地产公司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万科睿服务”“”“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或文字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南京万科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文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金润地产公司辩称上述文字均系南京万科公司自行使用,既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悖,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金润投资公司在合作期间有权在合作项目的宣传上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或“睿服务”品牌或标识,而针对该协议所涉纠纷南京万科公司已经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其在本案中主张金润投资公司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文字的诉讼请求不予理涉。

根据《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金润地产公司延迟支付品牌使用费的,应按日向南京万科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品牌授权使用费本息付清之日止,如逾期支付品牌使用费超出30日的,构成根本违约,南京万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金润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金润地产公司未支付品牌使用费导致协议解除,应当赔偿南京万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品牌使用费是南京万科公司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故金润地产公司自签约次日即2016年9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8年5月20日止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和延迟履行违约金属于南京万科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由金润地产公司予以赔偿。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一审法院向句容市住建局查询销售数据作为涉案品牌使用费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金润地产公司应支付南京万科公司品牌使用费366023254元×0.15%=549034.88元。

南京万科公司主张该款项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

二、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商标文字;

三、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549034.8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4903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95元,由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查明的涉案许可协议的相关事实以及认定的合同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金润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及协议约定按照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0.15%计算品牌使用费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借助万科品牌的号召力及影响力,促进金润地产公司商品房的销售。

而金润地产公司、金润投资公司在新闻发布会、宣传海报等处均使用了“万科睿服务”或“万科物业睿服务”“万科物业”“睿服务”等标识字样,因此金润地产公司上诉认为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与《物业服务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两者系分别针对品牌授权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因此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在两份协议中均有金润投资公司应协助南京万科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的约定,进一步说明协议各方均知晓品牌使用费与物业管理专业服务费是分开计算的。

因此,就《物业服务协议》涉及纠纷,一审法院未进一步审理并无不当。

最后,南京万科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享有“万科物业”“睿服务”等多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睿服务”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中代表南京万科公司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表示对物业管理服务综合解决方案的一种统称,两者并不矛盾。

在金润地产公司已使用涉案相关商标文字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其根据《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中的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金润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5元,由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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