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知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1楼-3工位008(商贸秘书托管)。
法定代表人:林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602#。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秋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龙鞋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七龙鞋服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七龙鞋服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