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56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昌发,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9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昌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昌发及其辩护人戴文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已判)成立于2011年7月1日,主要经营过滤器、滤清器、汽车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任某(已判),法定代表人为孔某(已判)。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昌发系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技术研发。
2017年1月,经被告人邓昌发与任某共同商议决定,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瑞安市厂房内生产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并予以销售。
截至2019年1月,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销售给穆某假冒“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共计1980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昌发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0209号“CAT”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卡特彼勒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滤油器、液压滤油器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注册号为第1787137号“Fleetguard”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过滤器(引擎、发动机或机器部件)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
经比对,涉案假冒“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的滤清器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CAT”、“Fleetguard”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昌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案件情况报告、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商标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明细、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证人任某、孔某、韩某、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昌发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CAT”、“Fleetguard”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昌发系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昌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邓昌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昌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