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0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株洲市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98号东鼎紫园1栋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28日,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