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3号 原告:林贞火,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申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起延运批发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石油大厦对面。
经营者:白雪。
被告:吴起金圆门市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齐霞。
原告林贞火与被告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延运批发超市、吴起金圆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贞火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贞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贞火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林贞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