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迪群手机店,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经营者:袁泽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迪群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