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666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延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延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管延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延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