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建,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上诉人黄国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国建上诉称,因黄国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龙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黄国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