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执73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宿豫区一号桥购物广场、王坤: 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豫区一号桥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9)苏1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调解,宿豫区一号桥购物广场赔偿康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如果逾期未支付,康成投资公司有权按7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50元。
执行过程中,宿豫区一号桥购物广场的经营者王坤向本院汇入709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9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7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9)苏1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