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36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晋安区金城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西侧金银城广场1号楼。
经营者:张德巧。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晋安区金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