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1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春花,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曾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丽 书记员周丽禹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