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8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秀莺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商城社区商城街72号。
经营者:陈秀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秀莺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