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3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黄家口阔越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黄家口镇建设路。
经营者:王小燕,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洪湖市黄家口阔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