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江镜薛玉钦化妆品店(经营者薛玉钦),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村建和计划服务中心两栋大楼一层五号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清市江镜薛玉钦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