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941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上海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上海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辛未水果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禾富农贸城A区136-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W4X85Q。
经营者:孙俊杰,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辛未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24日,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