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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合盟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79号之一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合盟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合盟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79号之一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合盟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塑料城A327。

法定代表人:顾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与被告宁波合盟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盟盛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膳魔师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合盟盛公司赔偿膳魔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5日,膳魔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膳魔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144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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