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顺东。
本院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顺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2019)粤0112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宁顺东应于此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
鉴于宁顺东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目前除强制扣划银行存款14401.9元外,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财产线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发放到位案款,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