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76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建利调料副食批发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西部欣桥物流中心调料区XX楼XX号。
经营者:孙建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建利调料副食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