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空中鸟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滨水路南侧博兴街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W。
法定代表人:张春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空中鸟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5××××.5)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