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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堰桥徐礼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651号
案件名称2651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堰桥徐礼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堰桥徐礼贤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51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堰桥徐礼贤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J4EM3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新苑四期996-50。

经营者:徐礼贤。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堰桥徐礼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华联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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