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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彩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彩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彩聚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51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彩聚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

经营者:郑熙桐。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瑞安市彩聚电子商务商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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