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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0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9号 原告: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北山帕弗尔东侧1-6层1层01。

法定代表人:佟强。

被告: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女,1985年8月3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芭莎洛娃・叶莲娜・安德烈涅弗娜赔偿济损失由80000元变更到1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800,应退回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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