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53号 原告:邢伊封,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铁钢,汕头市。
被告:义乌市雷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东兴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徐军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邢伊封与被告义乌市雷盛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伊封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雷盛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5日,原告邢伊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伊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伊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伊封负担。
原告邢伊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