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06号之一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2幢106-1室。
法定代表人:林伊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蓝天路35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王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被告浙江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9日,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