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4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好视界医学配镜中心。
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苍苔街恒立铸造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2-3号门面。
经营者:钟丽丽,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好视界医学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城县好视界医学配镜中心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