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836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韩小陌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振兴西路99号301室。
经营者:秦文官,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韩小陌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