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91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陆建萍,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内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3443236F。
法定代表人:冯丽群。
被申请人: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内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3443236F。
法定代表人:冯丽群。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高建林。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陆建萍、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陆建萍名下合计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赔偿责任以各被申请人的保全金额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陆建萍的名下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的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