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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拓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367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拓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拓展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67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拓展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沙咀大队朝阳路110号。

经营者:尹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麻城市,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拓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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