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22知民初3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梅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浩特市满仓叫了个鸡炸鸡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苍满,男,其他不明。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满仓叫了个鸡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被告已经不再经营,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