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14号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对涉案第18825482号“GPES”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已就涉案第18825482号“GPE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该无效宣告申请处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