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上海常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浦卫公路106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854518。
法定代表人王小元。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民终10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执行人未购买收益类保险。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查无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为此,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