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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常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2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常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常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上海常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浦卫公路106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854518。

法定代表人王小元。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民终10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执行人未购买收益类保险。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查无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为此,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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