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8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西丹凤街14号,经营者王晓艳。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诉讼标的额为8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