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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宁时光钟表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319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宁时光钟表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宁时光钟表维修店;施玉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19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的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宁时光钟表维修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广场学生城健康路第四间商铺。

经营者:梁化成。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时光钟表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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