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943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艾智恩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B5栋1层72室。
个体经营者:江巍。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艾智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