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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656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淑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656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满(原保定白沟新城港易日用品厂经营者),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被告张淑满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蓉,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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