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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8547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54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美食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与官驿路交叉口西北角,门头:悦来超市),注册号:371302600498564。

经营者:张某。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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