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84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1155BATTERYSTSANFRANCISCOCA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1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楼浙栋。
被告: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楼新明。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