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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宜佳心连鑫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84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宜佳心连鑫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宜佳心连鑫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4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接到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宜佳心连鑫百货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老圩村沙龙路28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小亮,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宜佳心连鑫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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